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被申请人撤销、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等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等待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的;
  (七)对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或者鉴定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
  (一)受理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经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但规避法律,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四章 决定和送达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
  第二十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已无必要或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