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
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遵循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不得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法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