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调查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或调查机关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调查机关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依法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