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独龙族、怒族和自治县内其他民族的公民,采取特殊政策,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深造,并积极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职工到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选派中青年干部到内地挂职锻炼。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独龙江乡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开发水能、生物、民族文化等资源,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建设,加快独龙江乡的建设步伐。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独龙江乡发展种植业和以独龙牛为重点的畜牧业。加强项目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独龙江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投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乡、镇。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选派干部、教师、各类科技人员到独龙江乡工作。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独龙江乡军需民用商品的供给,在国家计划内的粮食和农用物资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