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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档案等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重视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尊重和优待民族文化传承人,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加强民族文物的管理和保护。编纂好地方史志。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体系。重视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建设和边境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农村开展防病治病。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草药资源。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劣药品、食品。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人生安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行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的文化、体育等活动设施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民族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培养独龙族、怒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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