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家、省、州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条件,设立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教育经费随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州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并可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纳税人,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部分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学前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大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和完学率。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对于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可以采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倡导尊师重教。重视教师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招聘外地教师到自治县从事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对在高寒山区小学和独龙江乡任教的教师,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青年、农村重点户、专业户开展适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