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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建设,发展猪、牛、羊和家禽,保护和重点扶持发展独龙牛养殖。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防疫、检疫、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先进饲养技术,不断提高畜牧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电资源,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电条件,促进各族人民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珍稀野生鱼种,严禁炸鱼、毒鱼和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文气象工作,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的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和驿道的建设,加强对公路的改造、养护和安全管理,提高公路等级,鼓励发展民间运输业,不断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加快通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林业、矿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因保护生态资源和输出自然资源,对当地人民造成困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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