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开发利用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加快自治县经济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增加农业投入,重视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扶持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原料生产、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业,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搞好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发展生态公益林,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特色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和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等产业。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依法自主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推广节柴改灶,逐步实行以电、沼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减少林木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