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的优势和独有的民族文化优势,加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发展生物、水电、矿业、旅游、边境经济贸易等产业,推进自治县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各族人民的优良传统,增强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的活动。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驻自治县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重视边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