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7月6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3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24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9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独龙族、怒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傈僳族、藏族、汉族、纳西族、白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茨开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快脱贫致富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巩固、人民生活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