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
(湘价费〔2007〕100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统一按面积计费的请示》(株价费[2006]245号)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我们于2005年以湘价费[2005]162号文件批准同意你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从试点一年来各缴费单位反映的情况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为此,同意你市对涉及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定额收取,并作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用地管理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按一定比例计征统一改为按每平方米定额计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们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通知》(湘财综[2006]67号)的规定,加强你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三、建设项目收费由按比例计算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征,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抑制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们要认真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并切实搞好公示工作。
  四、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另行报批,试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