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衡阳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的批复
(湘价费〔2007〕99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衡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面积收费的请示》(衡价房[2006]165号)收悉。为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积累经验,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第
一条第5款“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你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必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用地管理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按一定比例计征统一改为按每平方米定额计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严格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建设项目收费由比例计征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征,对于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抑制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们要认真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并切实做好收费公示。
三、你们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通知》(湘财综[2006]67号)的规定,加强你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四、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另行报批,试行期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