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价费〔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6号)精神,为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我们对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地清理和规范,现将清理规范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规范后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农业部门对生猪饲养户收取的生猪非强制性免疫接种的疫苗费、免疫接种费和其他防疫收费;(2)农业部门对生猪运销者收取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费,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瘦肉精检测费;(3)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4)交通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减半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均不得再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对生猪饲养户收取的生猪强制性免疫接种的疫苗费和免疫接种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纳入政府采购。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疫苗费,按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2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免疫接种费由县级政府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对动物防疫机构组织销售的非强制性疫苗和非政府采购的猪瘟苗及超过基本免费头份的疫苗,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从生产厂家购进到最后零售的总进销差率不超过25%,具体差率由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非强制性疫苗的免疫接种费继续按每头次不超过1元的标准执行,生猪运载工具的消毒费继续按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的标准执行。规模养殖户具备技术条件自己进行免疫接种的,动物防疫机构不得收取免疫接种费。生猪驱虫费、药浴费、实验室检验费和场地用具消毒费属于委托性收费,养殖户未提出驱虫、药浴、检验和消毒服务要求,或未与动物防疫机构签订驱虫、药浴、检验和消毒服务合同的,不得收费。驱虫、药浴、检验和消毒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32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