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在审批阶段发现的,不予审批;在批文下达后发现的,撤销该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异动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异动。
第三条 申请异动的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手续。
第四条 律师符合异动的条件要求异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置任何异动障碍,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 每年注册期间和每季度季首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条 非注册期间办理异动的,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报刊上统一公告,公告费由异动律师承担。
第七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异动情况呈报表;
(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