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和《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司发[2003]1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和律师异动行为,省司法厅制定了《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和《
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现将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向厅律师管理处报告。
湖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必须经司法部检索同意;
(二)有自己的住所。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设立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必须在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三)有自己的章程。章程中必须包括《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
九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四)有1 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五)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律师职称,其余的应当是本科学历或中级律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