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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郴州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郴州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
(湘价费〔2007〕117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的函》(郴政函[2007]43号)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现就你市建设项目报建环节中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建设项目(含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在报建环节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按一定比例计征统一改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按附表规定的标准预收,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多退少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按附表规定的标准预收,对于修建了防空地下室,并且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应在验收合格十日内退还所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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