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或每月发放一次。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进行审核,由农村信用社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到位、保障人数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