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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各区县、高新区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财力困难、人员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要制定科学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准确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农村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实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要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要把民主评议与家庭收入核算结合起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相信依靠群众,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逐步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权责明确、规范运作。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救助,对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分类复核等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审核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强化资金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要尽快建立稳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分级负担投入机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逐步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分类补助原则,根据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自行确定区县、乡镇资金分担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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