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7年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继续采取市级确定指导意见、区县自定标准的办法,2007年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各区县、高新区要本着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要建立动态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得到改善。
三、准确核定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