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科技馆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投入,加强科学规划,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科普场馆网络格局。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至少拥有一座科技场馆,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科技场馆建设。创新科普设施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拓展和完善现有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面向群众、充实内容、改进服务、激发活力。落实科普场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措施。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捐赠、资助;吸引境内外资本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性科普场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科普场馆;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新增省级科普教育基地100座,并使其中一批成为国家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定期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的科普示范基地设立公众开放日、科普接待日,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研发机构和生产车间等场地设施。
4.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在城乡社区建设科技活动中心、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远程科普宣传教育终端设备等设施。加大青少年校外科普场馆、基地建设,各县(市、区)建立社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各省辖市要争取配备大中型科普大篷车,各县(市)要争取配备小型科普宣传车,以“流动科技馆”形式为广大农村、城市社区、中小学校提供科普服务。加快“农家书屋”建设,使其成为农村重要科普阵地。
四、建立和完善四大支撑体系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政策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科普法》实施细则,修订完善《江苏省科普条例》。制定表彰奖励政策,表彰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加强科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机构、个人独资或合作兴办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机构的政策。
(二)健全经费投入体系。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科普任务,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通过有效运用政府的引导资金,促进全社会增加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科技场馆、各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实行优惠政策。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培育市场,推动科普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