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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完善财政分配关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0号)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改革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中央所属石油、石化、电力和有色金属企业的税收划分办法,将省下放我市的收入按属地原则分别下放到企业所在区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行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分成办法
  (一)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发电企业及2007年1月1日后新注册、投产的火力发电、核电企业(机组),不论投资主体和企业隶属关系,一律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25%和40%部分)由省和所在区县按6:4比例分成。其中,对利用外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新上电厂(机组)的税收,由省和所在区县按8:2比例分成。对集团公司(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区县参与分成。
  (二)对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电力辅助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以及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电力生产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区县级收入。
  (三)对2007年1月1日前原属市以下收入范围的电力企业和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省电力集团所属供电企业就地缴纳的增值税,分成办法不变。
  二、下划部分石油、石化企业增值税收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仍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成;其他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石油、石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区县级收入。
  三、下划有色金属企业增值税收入
  将原属省级收入范围的有色金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下划为区县级收入。
  四、收入划转基数的确定
  为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以2006年为基期年,下划收入作为区县定额上解基数。2007年1月1日以前混库的省级收入,经核实认定后,相应调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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