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0日)废止(原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部分内容相抵触)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郑州市强制戒毒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元月十一日
郑州市强制戒毒规定
第一条 为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制戒毒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强制戒毒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行治疗、教育,以戒除毒瘾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被强制戒毒人员和对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治疗、教育。
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第五条 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第六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强制戒毒机构。
县(市)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应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强制戒毒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安机关行政编制。强制戒毒机构所需管理经费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