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于认定的郑州市优势区域(乡镇、园区)、优势企业给予表彰并按照郑财教[2007]33号文件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全程之中。
2、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要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3、利用专利文献,推动技术创新。企业要建立专利文献利用机制,将专利文献利用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预警等各项工作之中。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培养专利文献专业人员。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实施率达60%以上。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年增长幅度高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
6、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专利申请达30件以上,本年度申请各类专利15项专利以上且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国平均增幅以上,拥有驰名商标或者省级著名商标。
7、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
8、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