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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通知
(本政办发〔2007〕10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115号)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附近地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及附近地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审批用地时,应当依据《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意见。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问题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施行许可制度。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等三项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5〕81号)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需到市经委办理许可证;上述文件印发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市经委申报,对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逾期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爆破作业问题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颁发《距电力设施500米内从事爆破作业许可》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爆破,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或中断供电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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