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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及时反映全省人口的数量、素质、构成、分布以及流动等方面情况,落实以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调查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性战略问题之一。我省人口数量多、密度大、流动频繁,建立符合江苏省情实际的人口抽样调查制度,是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及各市人口总量和结构、满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体系的客观需要,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实施,对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抽样调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人口抽样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人口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抽中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进行访问登记。调查标准时间为每年11月1日零时。按全省当年总人口6‰左右的比例抽取调查样本量,所取得的主要数据对各市有代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三、坚持依法开展人口抽样调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是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接受统计调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调查者应积极参加调查登记,如实提供调查所需情况。调查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保护调查人员依法行事的权利,使他们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调查人员要自觉遵守《统计法》,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渎职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领导干部都不得任意修改调查所得的数据。对在调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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