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活动,使下岗失业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四、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稳定就业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稳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提高就业稳定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就业稳定工作抓好做实,对因工作不到位、稳定就业达不到标准或因就业不稳定引发下岗失业人员上访等社会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五、建立监督机制,实行稳定就业调度通报制度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调度和通报制度,利用调度会形式每季度将各县、区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情况通报一次,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将调度和通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调度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区就业稳定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瞒报、不报稳定就业率,造成社会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