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检〔2007〕121号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周密部署,加强配合。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组织实施。各地物价、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除认真落实《通知》中检查内容外,还应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学生家长反映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免杂费后强制收取保险费、搭餐费、教育期刊资料费,城市学校违规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高等院校高套专业收取学费,以及各类幼儿园违规收取实验班费、支教费等问题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收费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总结工作。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情况,各市、州物价局要在11月5日前向省物价局上报前一段检查工作部署、进展以及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12月5日前各地应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见附件)以及相关的调研报告分别对口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新闻出版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