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联网监察实施随机实时监督;
(四)组织区县质监局观察认证考核活动;
(五)及时向区县质监局通报资质许可和计量认证受理、许可情况;
(六)适时组织对区县质监局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区县质监局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本辖区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许可申请初步审查和格式文本形式审查。
初步审查范围包括:
1、申请书;
2、申请机构法人证明;
3、计量认证证书;
4、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5、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6、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
7、场地和厂房的土地、产权及合法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格式文本形式审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审查合格后,区县质监局应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并在5日内转报市质监局审查是否受理。
(二)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市质监局组织对已受理机构的认证考核等有关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获得资格许可机构检测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
(四)通过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检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一致性重点审查。审查完毕应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市质监局;
(五)通过联网监察实施随机适时监督;
(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调取检验报告,监督检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七)及时处理委托人反映机动车安检机构在检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八)发现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投诉,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九)凡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对“责令整改”项目要限期追踪落实整改;
(十)申请机构与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一致性;
(十一)对所进行的全部监督检查进行书面记录,且记录应由机动车安检机构确认;区县质监局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分别于当年6月、12月底以前书面向市质监局专题报告;
(十二)必要时可向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主管部门、检验委托人以及社会了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