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市质监局组织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证书,方可申请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使用、管理、检定计量器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和资质许可的评审考核工作;
(三)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外)的审查和决定,颁发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发布许可公告;
(四)负责组织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资质许可的受理、复审和决定;
(五)负责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
(六)负责发布安检机构因各种原因被撤回、撤销、吊销资格许可的公告;
(七)负责组织查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重大违法案件;
(八)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宣贯;
(九)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申请资格许可、计量认证申请和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接件和初步审查;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情况,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以及检验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三)负责初审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上报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