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公告
(闽常〔2007〕10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4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007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会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