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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64号 二○○三年六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积累的档案材料,既是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真实记录,又是搞好非公有制企业的依据和凭证。为此,必须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为发展我市经济提供服务。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档案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技术、设备、基建和其他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二)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三)非公有制企业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其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本企业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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