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省查”形式转来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可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附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省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督办工作程序
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送呈主管秘书长批示后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办公厅业务处(室)。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照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分别报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在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召开前5天(审议法规草案应提前10天),将打印材料按要求份额报市政府督查室,由督查室分别送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和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的人员做出安排,统一编组,分发市政府及办公厅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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