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61号 二○○三年六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市长批转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5.市长、常务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