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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零售药店管理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及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计算机辅助管理的基本情况;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零售药店单独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悬挂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四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疗保险卡出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处方药必须凭外配处方出售,非处方药可直接购买,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专用章,定点药店在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必须核对证明专用章。处方外配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名,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进销价格、药品进货验收记录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基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合同,在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按时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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