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范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软件系统,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便于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配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六)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储设施。即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仓库面积达到下列要求:单独经营的3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500平方米以上;
(七)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含驻店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西(中)药柜的营业人员应具有药剂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八)符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的备药率应达到:西药,80%以上,中成药70%以上,中药材70%以上;
(九)具备每天18小时以上售药服务及24小时电话值班服务的能力;
(十)主要负责人、有关营业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能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十一)销售人员或营业员应熟悉所售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审查和确定
第七条 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