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拟订了《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1999]55号)和《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珠府[1997]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的,为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的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应根据参保人员数量、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并便于管理。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