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镇树木砍伐审批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52号 二○○三年五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好城市林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现将我市城镇树木砍伐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所有林场为载体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除外)、工矿区内的树木砍伐,应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在市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范围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区私有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