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市政工程等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切实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2.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城镇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于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城镇各类开发区和旧城区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消防安全布局要合理,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4.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5.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障消防规划的落实。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要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保证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公安消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列出年度计划,掌握规划编制工作动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消防规划成果应有规划文本、规划图例、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近期规划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有年度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具体落实计划。凡编制和修订城镇总体规划的城镇,应将消防规划单列专题,进行编制。
四、制定计划,狠抓落实,确保消防规划建设管理到位
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建设目标、内容、步骤、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及目标责任,认真抓好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配合,使县(市)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保障消防规划的落实。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着力抓好消防规划落实工作的同时,建立管理责任制,注重抓好县(市)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和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