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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非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入,迁户本市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
  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户口迁入本市、在本市建立了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其户口迁入本市前在市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可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为其续建个人帐户。其转入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累计计算,转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符合前述第一、第二条规定,需要在本市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男性超过四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周岁的(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职工其调入本市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计算方法: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45岁男职工或40岁女职工,补交比例按30%超龄年限×1%计算)。
  四、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
  此类问题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问题
  (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诉讼等程序,凭明确了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欠费当年本市执行的养老保险费费率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逐年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并对用人单位从欠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罚缴滞纳金。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记帐办法: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具体补记办法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规定办理。滞纳金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本意见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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