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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处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市外调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
  (一)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时应按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及视同缴费年限记录)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为其续建个人帐户。调入前为国家机关单位或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必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职工调入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规定转移的,在本市重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本市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从市人民政府发文批转本意见之日起,调入本市的职工,已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的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其实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工资记录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根据1995年度、1996年度和1997年度广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相应年度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平均数确定缴费工资,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具体指数为0.52),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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