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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街道基层组织在认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时,应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生存并在认证证明上采集其本人指纹。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或其亲属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街道基层组织认证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确认手续。如果是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年满十六周岁仍在中学学习)的,还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证明。
  (三)公证辅助认证和异地社保机构辅助认证
  1、在我市以外的我国境内其它地区居住的,可通过当地公证机关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协助认证。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定居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居住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由我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认证,在台湾省居住的,可由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认证。
  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可由其亲属凭上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四)社保经办机构上门认证
  1、在本市居住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无直系亲属且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由社保经办部门上门进行认证。
  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本市公益性敬老院、养老院居住的,由社保经办部门统一安排上门认证;在本市非公益性敬老院、养老院居住的,经申请批准,也可由社保经办部门统一安排上门认证。
  (五)由珠海市委老干部局管理的离休干部的认证,可由珠海各级老干部局按有关规定代为办理。
  四、有效期限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认证有效期为一年。
  五、失效处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资格认证有效期满仍未继续进行认证的,即转入失效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失效期内,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六、恢复资格和补发社会保险待遇
  (一)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失效期内申请恢复领取资格的,必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在失效期内,是否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证明,方可办理恢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手续。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恢复领取资格后,从失效之日起补发社会保险待遇本金。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社会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后也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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