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3] 7号)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局各相关科室及事业单位,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经济功能区,各用人单位及参保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证对象
本办法的认证对象是指在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月领取残疾退休金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以下统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
二、认证类型
(一)活体指纹认证;
(二)街道基层组织辅助认证;
(三)公证辅助认证和异地社保机构辅助认证(包括公证机关、我国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居住国的使领馆、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公证或认证);
(四)经办机构上门认证。
三、认证办法
(一)活体指纹认证
1、凡在珠海市居住,具有正常的活动能力,身体条件许可,年龄在七十五周岁以下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采用其它认证方式的,均应采用活体指纹认证方式;其它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也可自愿采用活体指纹认证。
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办事窗口进行认证。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一年内至少认证一次,两次认证间隔不满一年的,新的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按后一次认证时间起算。
(二)街道基层组织辅助认证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或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以及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年满十六周岁仍在中学学习)的,可采用街道基层组织辅助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