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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


  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三)预备费使用情况;

  (四)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认真履行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草案时,一并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于当年六月至九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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