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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规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规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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