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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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