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劳社〔2002〕26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在2002年7月普遍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 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 在7月份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已对上述人员实行倾斜调整政策的,在本次调整中冲减倾斜调整部分;倾斜调整部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本次不再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