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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9部门关于郑州市开展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项目仍以划拨方式供地或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二)原划拨土地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补交出让金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出让金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出让金差价而不补交,以及非法批准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违规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或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建经济适用房为名实则建成商品房销售的;

  (八)未按规定上缴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方法

  全市执法监察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监察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开展执法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举办土地执法监察培训班,培训检查骨干,掌握业务知识,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法规情况以及上述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报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21日?8月20日)

  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由监察、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市重点抽查的准备。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如实填写重点检查报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上报市执法监察办公室。市监察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不认真、走过场及问题比较突出的,责成其重新检查,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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