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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7]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徐州市政府制定规章,在立法审查阶段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立法事项,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政府规章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政府规章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  

  第四条 立法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其他听证人由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应邀作为听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指定听证秘书,负责具体事项。

  第六条 立法听证会实行公开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的30日前,采取登报或者其他方式公布举行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公布政府规章草案内容。

  通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立法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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