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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2006)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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