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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2006)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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